对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的情形,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检察院投诉举报,检察机关对此可以直接进行立案监督。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针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及侦查活动当中的该立案却不立案、不该刑事介入却插手了等社会热点问题,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办理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及侦查活动控告、申诉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活动控告、申诉的处理。这样,老百姓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将更能得到有效及时的处理。 有案不立 检察院应受理 根据《意见》的规定,对于控告、申诉人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或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以及公安机关在受理控告、申诉人的报案、控告、举报后长期未作出立案与否决定的,检察机关均应受理。“在国内多地遇到有案不立的情况,通常只有通过向公安机关内部侦查监督部门反映、投诉,但往往效果甚微。”四川蓉信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李芹称,四川省率先做出这样具体的规定,对当事人和律师来说,多了一个具体的救济渠道。 违法插手经济纠纷 检察院要监督 《意见》明确:只要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的情形,且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不论是否已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性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均可以直接进行立案监督。一位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告诉记者,在《意见》出台之前,检察院虽然对上述行为有监督监察权,但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检察院难以真正介入调查和处理,往往等待案件侦查结束,移送至检察院之后,再根据其案卷情况进行监督。“这个规定,可以更直接地监督公安的违法行为。” 侦查是否违法 检察院可调出入看守所身体检查记录 《意见》还细化了对侦查活动的检察监督措施。检察机关在调查核实反映公安机关违法侦查时,可以采用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询问办案人员,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查看、调取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查询、调取犯罪嫌疑人出入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及相关材料,查阅、调取或者复制相关法律文书或者案卷材料,委托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及其他调查核实方式等进行,但不得限制调查对象的人身自由或财产权利,不得违反法律干扰和妨碍侦查活动正常进行,有关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予以配合。 省检宣 成都商报记者 周茂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