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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建筑业工伤保险新政出台 解决了工伤赔偿中的哪些问题?

2015-4-16 08:37| 发布者: scyjlaw | 来自: 郫县官方微信

摘要: 建筑业工伤风险高,工伤待遇难落实,一直备受社会各界诟病。2014年年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意见》的出台, ...

  建筑业工伤风险高,工伤待遇难落实,一直备受社会各界诟病。2014年年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意见》的出台,都为建筑工人解决了工伤赔偿中的哪些问题?小郫为大家解读一二。

  据人社部统计,目前全国建筑业从业人员近4500万人,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不足1/4,导致许多建筑工人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此,《意见》明确,要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保;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职工,则按项目参保。

  《意见》的一大亮点,是明确要求实施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意见》完善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政策。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意见》还明确,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意见》重申了建筑业工伤认定申请程序。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所在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意见》强调,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优化建筑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流程,简化手续,缩短认定、鉴定时间。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建筑业劳动关系认定机制不畅,严重阻碍建筑工人工伤索赔。《意见》提出,要健全工伤认定所涉劳动关系确认机制。建筑企业应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意见》规定,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社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意见》要求确保工伤保险费用来源。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须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不得压低保费支出。

  《意见》要求科学确定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由各地人社部门商住建主管部门,参照该地建筑企业行业基准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合理确定,并可根据各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调整费率。

  《意见》完善了建筑业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意见》建立部门间联动机制,督促建设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未提交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为使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工伤保险的手续简便易行,《意见》还规定,建设工程以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优先于养老、医疗等社保险种办理工伤保险手续。(转自 郫县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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