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仅有转账凭证并不能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贾某于2015年5月3日向张某的农业银行账户汇款3万元,2016年4月7日原告贾某持汇款凭证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张某返还借款3万元。被告辩称,自己并未借贾某的钱而是贾某归还自己之前的借款,之前的借条已经撕掉了。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提供的债权交付凭证,证明了其履行了出借义务,且债权交付凭证所指的资金流向与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相对应吻合。依据民事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原告已经完成其举证责任,被告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应提供证据证明。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上述指导意见一致认为:出借人仅提供转账凭证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对出借人设立了严格的举证责任,被告只需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及对诉争款项提出相对合理的解释即视为完成举证责任。在被告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下,视出借人尚未完成其证明责任。此时,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出借人,由出借人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笔者认为原告还需进一步证明与张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否则只能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 | 中国法院网江西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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