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镇政府被列为老赖:欠债19年,换4个执行法院都没用
图为辽宁省丹东市长甸镇。 网络图片
辽宁省丹东市长甸镇成了“老赖”。
19年前,该镇居民周胜喜从镇政府手中买下一家砂轮厂。但签订合同后,周胜喜指责镇政府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他损失近400万元。
讨债未果,周胜喜将长甸镇政府告上法庭。胜诉后,周胜喜始终没拿到镇政府的欠款,至今本金加利息已高达3700余万元。近日,丹东中院作出决定,将长甸镇政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近日北京的一场研讨会中,多位法学专家认为,长甸镇政府拖欠债务19年未还清,法院应加大执行力度,可通过追加上级政府为当事人等方式,促使原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相关法律义务。
镇政府欠债19年未还,最高法曾督办
1997年8月,辽宁宽甸满族自治县进行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该县长甸镇政府在改革镇办企业长甸砂轮厂的过程中,与周胜喜签订合同,约定镇政府将砂轮厂评估报告确认的资产转让给周胜喜,同时由周胜喜承担原厂的全部负债。
但周胜喜称,此后进行砂轮厂交接时,镇政府未将流动资产中的247万余元交付给他。
双方谈判无果,2001年5月,周胜喜将长甸镇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共393万余元及利息。同年11月,丹东中院判决镇政府赔偿393万元及利息。
长甸镇政府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02年4月,辽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
2003年7月,丹东中院判决:驳回周胜喜的诉讼请求。周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12月,辽宁高院终审判决长甸镇政府赔偿周胜喜247万余元,并从1997年11月30日起承担相关利息及逾期付款的责任。
拿到终审判决,周胜喜以为终于可以收回应有的债权,但法院对长甸镇政府的执行却是波折不断,连执行法院都变更4次。
2004年8月,周胜喜向丹东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执行不到财产,次年5月,辽宁高院指定由沈阳铁路运输中院执行。一个月后,沈阳铁路运输中院又指定丹东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2009年,时为全国人大代表的迟夙生曾向最高法写信反映此案执行难的情况。同年6月,最高法监督办公室回复称,已交由辽宁高院办理。
2009年9月,辽宁高院作出答复,回应周胜喜数次对长甸镇政府“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举证,并称“此案在执行过程中,丹东铁路法院多次到被执行人处了解情况,该镇政府的资金非常困难,短时间无法偿还欠款”。
2011年,因本案长期未能执结,辽宁高院裁定由丹东中院执行。同年9月,丹东中院裁定“长甸镇政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2016年6月13日,丹东中院决定将长甸镇政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专家:法院应加大对特殊主体执行力度
6月22日,以周胜喜的遭遇为实例,一场主题为“破解法院执行基层政府难题”的研讨会在北京举行。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研究员谭秋桂指出,目前对于涉党政机关等特殊主体的案件,法院执行效果并不好,主要原因是党政机关的法律意识不强,没有把执行法院的裁判作为重点事项予以对待,而作为执行部门的法院则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的问题。
“本案中,法院曾计划拍卖长甸镇政府的旧办公大楼,镇政府说要拍卖就新旧大楼一并卖。”谭秋桂表示,从理论上讲,当事人没有权利选择执行标的,法院决定拍卖什么财产,就按此财产执行,该决定具有权威性,“但周胜喜案中,法院却对政府妥协了,最后旧的办公大楼也没有拍卖。这表明法院在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中,执行力度是不够的。”
谭秋桂建议,对涉党政机关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可设立一项特殊的制度,当下级党政机关超过一定期限不履行其法律义务时,法院就变更、追加上级党政机关为当事人,以此来促使下级党政机关积极履行义务。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步峰也认为,法院应加大对党政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力度。他指出,现行很多法律法规对涉党政机关案件执行有具体的规定,如《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规定中,如果不履行法定的执行义务或者执行职责,对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法官,都可以依据《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务员处分条例》加以追责。新《民事诉讼法》也强调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执行进行监督,法院也可以追究拒不履行判决裁定,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2016年5月,最高法曾出台《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要求各级法院要全力推进各项执行工作健康快速发展,确保在两到三年期限内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任务。
该《纲要》中提出,要建立特别案件执行长效机制,继续深化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清理专项活动,通过联合通报机制督促自动履行,推动将特殊主体的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形成破解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的合力与机制。
文章来源:一号专案 澎湃新闻记者:邢丙银 实习生:曾雅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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