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浪网的报道:10月26日中午,东莞长安乌沙环南路发生一起突发案件,一名男子死于一辆运钞车旁。根据沿街众多商铺店主及目击者的说法,事发前,该男子曾从乌沙蔡屋工业区牌坊处,拿着砖头一路追赶运钞车连续砸车,追了数百米后,男子被运钞安保开枪打死。目前,警方已封锁了现场,正在现场走访勘查,具体原因还在调查当中。 关于开枪的必要性,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的可操作性不强,是一个没有标准答案的问题,一直比较模糊。但在东莞运钞车开枪事件中,我们仍存在以下疑问:
1、这名男子为什么要用砖头砸运钞车,而且是一直跟着砸几百米?这名男子是精神失常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不论是病患还是正常人,是什么原因致使他冒着生命危险去用砖头追打一辆武装押运车辆?这是一个需要调查的问题。
2、如果是精神病患者,那么一个手持砖头的精神病患者面对封闭的特制运钞车,车上至少有四名持有警械或者武器的安保人员,其危险的紧迫程度达到开枪的标准了吗?
3、如果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用砖头追打运钞车,意欲何为?抢劫吗?显然不合常理!报复吗?出于什么原因?这也需要调查。
4、面对手持砖头追打的男子,运钞车开枪是否属于法定的使用枪支情形?
根据《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支:
(一)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的;
(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
对于紧迫危险的判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需要警察进行调查核实,在警察调查结论出台以前,我们都只能猜测。但是,东莞事件中,在一个生命面前,我们是否属于穷尽了一切必要手段,仍然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一般常识的人应该同意该事件存在以下几种可以避免一个生命的消逝的可能:
1、快速驶离现场,离开袭击者,然后报警。通过新闻可看出,车辆应当是正常行驶状态,完全可以快速离开,保护货币安全;
2、紧锁车门车窗,停靠路边,马上报警。我们相信,具有安全防护等级的运钞车,不是几块砖头短时间就可以砸开的。在这之前,警察早就赶到现场;
3、四名运钞员合力控制涉嫌男子,或者用武器将男子击伤,保护运钞车和运钞员安全。
然后,我们没有看到这些情形。或许,作为开枪的保安人员,一定有开枪的种种辩解,我们不去妄作评价。我们只是希望通过警察的调查,还原事实真相,给公众一个交待。
作者:李永生(现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本文系原创文章,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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