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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生律师说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之三

2015-5-27 18:05| 发布者: scyjlaw | 原作者: 李永生 | 来自: 英济律师事务所

摘要: ----违法劳务转包的劳动关系认定与工伤待遇差别实践中,劳务公司多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施工,自然人再招用其他劳动者从事具体工作。这些劳动者的工资由自然人发放,这些劳动者的工作具有 ...

 

----违法劳务转包的劳动关系认定与工伤待遇差别

实践中,劳务公司多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施工,自然人再招用其他劳动者从事具体工作。这些劳动者的工资由自然人发放,这些劳动者的工作具有阶段性、临时性的特征,不受劳务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也未从事劳务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针对这种情形,一般不应认定劳务公司与这些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一般审判规范。

但是,若这些劳动者出现工伤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因此,可以看出,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如果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该用工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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