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专业领域
李永生律师说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之四
摘要: ---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单向性实务中,部分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时有这样照参普通买卖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当赔付对方违约金多少万元”。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 ...
---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单向性 实务中,部分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时有这样照参普通买卖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当赔付对方违约金多少万元”。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违约金条款约定对劳动者无效,但对企业仍具有约束力。故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一定要审查合同中是否存在此类条款。要充分考虑劳动合同的特殊性,不能机械套用买卖合同等条款,否则只能削足适履。
|
上一篇:李永生律师说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之三下一篇:李永生律师说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之五
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
百扬大厦16层1608室
Email:
admin@scyjlaw.com
电话:
028-86253278(座机)
13880797926 (手机)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
百扬大厦16层1608室
Email:
admin@scyjlaw.com
电话:
028-86253278(座机)
13880797926 (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