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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生律师说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之五

2015-5-27 18:07| 发布者: scyjlaw | 原作者: 李永生 | 来自: 英济律师事务所

摘要: --工伤认定评残后劳动者放弃部分权利的协议是否有效?实务中,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较多,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多进行私了。往往二者在工伤认定和评残后,会签订一份《工伤待遇赔付协议》 ...

--工伤认定评残后劳动者放弃部分权利的协议是否有效?

 

实务中,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较多,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多进行私了。往往二者在工伤认定和评残后,会签订一份《工伤待遇赔付协议》,内容一般为:“一、某某因工受伤评定为几级伤残,鉴于某某有违规行为,某某公司一次性支付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余部分自愿放弃。二、某某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某某公司索取该工伤待遇和费用。……”协议签订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但劳动者事后觉得赔偿过低,向法院主张所签协议无效,法院认为:劳动者在签订该协议时应当知道其工伤性质以及其可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故劳动者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理由难以成立。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或者显失公平为由要求认定赔付协议无效,或者要求撤销赔付协议,未能举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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