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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诉其原总经理劳动纠纷案一审宣判

2015-5-29 10:59| 发布者: scyjlaw | 原作者: 李永生 | 来自: 英济律师事务所

摘要: 本报上海5月26日电 今天上午,随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陆卫审判长在该院第一法庭敲落法槌,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诉其原总经理王茁劳动合同纠纷案,有了一审判决结果:上海家化与王茁恢 ...


法院判令:恢复劳动关系 支付相应工资

 


 

    本报上海5月26日电 今天上午,随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陆卫审判长在该院第一法庭敲落法槌,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诉其原总经理王茁劳动合同纠纷案,有了一审判决结果:上海家化与王茁恢复劳动关系;上海家化支付王茁2014年6月1日至24日的工资42355.17元。
    2013年11月20日,上海家化收到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作出的《责令改正的决定》,该决定指出:2008年4月至2013年7月,上海家化与相关企业发生采购销售、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且未对外披露。为此,上海家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201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会计师事务所于2014年3月11日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认为上海家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关联交易管理中缺少主动识别、获取及确认关联方信息的机制等三项重大缺陷。
    2014年5月12日,上海家化召开五届十五次董事会,认为王茁在此次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审议并通过关于解除王茁总经理职务及提请股东大会解除王茁董事职务的议案。次日,上海家化即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与王茁的劳动合同。由此,直接引发了上海家化与王茁之间的劳动争议纷争。
    之后,王茁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上海家化恢复劳动关系(从2014年5月14日起);上海家化支付王茁2014年5月14日至2014年6月24日的工资72660元。2014年8月4日,虹口区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对王茁要求上海家化恢复劳动关系(从2014年5月14日起)请求予以支持;上海家化支付王茁2014年6月1日至24日工资42355.17元。
    上海家化不服仲裁裁决,向虹口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海家化与王茁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应恢复劳动关系。
    第一,上海家化以王茁具有严重违纪、严重失职之行为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上海家化对于审计报告中指出的关联交易管理中缺少主动识别、获取及确认关联方信息的机制等三项重大缺陷是由王茁个人严重失职、严重违纪造成,并无证据可予证明。至于上海家化在审理中补充的关于王茁参与私分小金库等一节,上海家化没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王茁也予以否认,至今也未有相关部门对此予以认定。
    第二,王茁自2012年12月18日起担任总经理一职,而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责令改正的决定》认定所涉时间段2008年4月至2013年7月,历时5年3个月,涉及的关联交易绝大部分发生于2012年12月底前,而王茁任总经理的仅有7个月余,所以上海家化将公司产生内控问题的责任完全归咎于王茁一人失职,不尽合理。
    第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查明上海家化2008年至2012年度关联交易披露信息违法,而王茁自2012年12月18日起才担任总经理,且此告知书并非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法成为证明王茁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对法院依法认定事实不具有拘束力。法院认为,上海家化作为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王茁存在严重违纪、失职行为事实的举证责任以及证明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上海家化对王茁存在《员工手册》所列可予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行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依据现有证据亦无法认定王茁总经理工作中具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之“严重”违纪、失职行为,故上海家化以此为由与王茁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
    再则,相较于董事会聘请进行企业管理为目的职业经理人形式的总经理,上海家化即使认为王茁不适合担任总经理职务,亦应遵照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合理调整王茁岗位。王茁亦坚决表示愿意从事其他任何工作岗位,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能继续履行之客观情形,故上海家化认为在董事会解除王茁总经理职务后双方劳动关系即行结束的意见,于法无据。
    综上,上海家化不同意恢复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同时,上海家化应支付王茁2014年6月1日至24日的工资。双方对于仲裁裁决认定的王茁2014年6月1日至24日工资金额为42355.17元,并无异议,法院予以照准。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张莹骅)
    ■连线法官■
    针对本案的劳动争议,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法官陆卫认为,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证明劳动者确实存在违纪、失职等行为,否则,用人单位的行为就可能涉嫌违法,需恢复劳动关系或给予劳动者赔偿金。即便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无法胜任原工作岗位,也应首先依法合理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而不得简单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陆卫指出,王茁与上海家化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解除,并不仅仅基于董事会的任免,还应当符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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