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英济律师事务所|充分体现股东意思自治的某公司章程制订案例
就工商局提出的问题,李天霖律师指出:新公司法立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就是其充分尊重和扩张了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公司章程是以股东利益保护为中心所作的公司最高宪章,为保护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满足扩大经营、防止资本沉淀以及应对市场风险的客观需要,股东可以经法定的程序,在协商一致和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强制性要求及不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前提下,在章程中规定一些公司法没有具体规定甚至与其非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之外的一般性规定有出入的内容,X公司章程的有关内容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和禁止性规定。X公司成立的初衷就是谋求整合资源,尽快重组上市,实现股东权益最大化,此种规定不在章程禁止规定之列,不应删除。至于回购等问题,该章程在公司法规定基础上增加了在规定期限公司上市不能公司应回购某方股东所持股权及某些重大问题决策不能可以解散公司的情形,该规定增加了公司股东在今后处理预期问题的操作性,应予以支持。至于公司章程约定较细,添加有股份有限公司更规范的内容,既不违法,更于公司规范有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