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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济律师事务所|X有限公司收购X药业有限公司案

2011-9-20 00:00| 发布者: scyjlaw

  本所李天霖律师作为X公司法律顾问,提出X公司的目的是取得该工业用地的使用权,但基于目前国家土地法律法规与政策限制,难以以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资产收购)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直接土地使用权,收购方也会承担契税而对方须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必然导致双方转让成本的增加。而直接吸收合并该司又易致当地有关行政部门质疑土地转让,影响交易成功。故现实选择是股权转让,X公司以受让该司股权方式实现收购该司进而获取发展用土地使用权之目的。这样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又维护了委托人合法权益,同时也符合公平和交易安全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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