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济律师事务所|成都市某医院诉郑某某名誉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某某立即停止对原告某医院的名誉侵害,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原告某医院的门诊大厅张贴书面致歉书,向原告某医院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致歉书须事先经本院核准)。 二、被告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某医院经济损失3000元。 【评析】 据悉,这是全国首例因患者非理性维权而引发的医院起诉患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的案例,顾问律师通过诉讼方式,使用法律武器一方面维护了医院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对社会上日渐增多的类似的非理性维权行为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患方的非理性维权行为,既是医院管理者们头痛的事情,也是患者对合法方式(诉讼)缺乏信心,政府要求“稳定”,司法机关执法不力等因素造成的。为此,顾问律师认为,医院既要研究和理解患方心理,又要学习和掌握与患者的沟通技巧,还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