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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济律师事务所|八旬老太雨天购物时摔伤 超市被判担责九成

2013-3-21 00:00| 发布者: scyjlaw

  顾客购物时不小心摔伤,超市是否应对受伤消费者进行全额赔偿?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一般人格权纠纷,判决超市承担九成责任。
  2012年7月2日中午,陈老太到成都市金年区某大型超市购物时摔倒在地,随即,陈老太被送往四一六医院住院治疗,后转至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8.4万余元。2012年10月31日,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鉴定书,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九级,后续治疗费为7500元。
  陈老太认为,因超市内地面湿滑,她才摔倒在地受伤,理应得到超市的全额赔偿,为此,她在家人的陪同下曾多次找到超市进行协商均未果,遂将超市告上法院。
  被告方认为,陈老太属成年人有完成民事行为能力,理应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她高达80岁在下雨天出行无家属陪同,自己对其自身伤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且超市已在商场入口处放置防滑垫并设置警示牌,已尽到安保义务,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馆、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本案中,原告作为消费者到超市购物,超市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义务,除了在门口放置防滑垫和提醒顾客小心安全外,还应适时巡视卖场环境,及时发现和排除卖场内的安全隐患。同时,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购物环境有足够的认识,应具备自我防范保护意识,作为年过八旬的老者,更应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多加注意,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原告也负有一定的责任,鉴于双方认可的损失总额79150元,由被告方承担90%责任,责令超市在限期内一次性赔偿陈老太71235元。
  来源于: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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