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 | 关于环境保护税征求意见稿的十个问题
1. 将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的目的到底是什么?增加税收?加强管理?目前基本平移,除了改变征管机构,效果不明显。何况不少地方已经委托地税局在收。是否有必要?税就一定优于费?环保局在征收中遇到的问题,税务局就可以避免? 2. 既然是费改税,原来是排污费,现在改名排污税即可。环境保护税理应包括的范围太宽,目前的内容仅限于排污行为,名实不符。这样可以协调与污染产品税的关系,为将来针对其他特定的污染行为或产品税,留下余地。 3. 没有考虑土壤污染(含沙漠污染、山体污染)。目前中国土地重金属污染非常严重,大都通过排污造成,为什么不考虑进去?另外,排放是否包括泄露?化学品的泄露、放射性物品的泄露,是否征收环境税?二氧化碳是否为污染物? 4. 排污税是特定目的税,不以财政收入为目的,必须考虑其激励效果。对于企业自觉治理污染的行为,如何在税收方面予以奖励,法律草案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如建筑工地的噪声,按建筑面积收,无论企业如何努力,都是一个标准。再如,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可以资源综合利用,是否还需要征税? 5. 环境税是否专门用于环境治理?一般公共预算还是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央税还是地方税,或者共享税?需要在法律中说明。企业所得税等其他普通税收可以不提,由财政收支划分法或预算法处理,环境税非常特殊,有必要在开征时就给纳税人、地方政府和公众一个承诺。 6. 排污课税的标准到底如何制定的?要达到什么样的水平才能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目前的治污成本是多少?企业交了环境税之后,治污的责任是不是就是政府的了?环境没治好,是不是就是政府的责任? 7. 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税务局跟环保局的协同关系是否能达到如期的效果?环保局核实的信息,对税务局来说,是一种证据还是联合执法?物料衡算、排污系数,或者抽样检测,可否作为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依据?环保税的征收措施如何跟税收征收管理法保持一致?包括名词的表达。如“核定”。没有环保局的配合,税务局将寸步难行。环保局作为地方政府的一份子,有配合征收的积极性吗?如何调动这种积极性? 8. 在税法中,慎用“税收优惠”一词,相对中性更好,如税收减免。此外,向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排污,不收税,并不见得是税收优惠,而是理所当然,因为已经通过市场化方式达到目的。流动污染源,通过燃油消费税的方式已经负担排污税。 9. 要考虑不同财政工具之间的衔接,如跟污染产品税(消费税)的关系,跟排污权交易的关系。企业购买的污染检测设备,可否从排污税中抵免?治污设备可以从所得税中抵。一旦变成税,税务局必定收入最大化为目标,是否符合环保,税务局不大会关心。税跟其他环境管制手段如何协调?跟排污许可费如何协调?跟超标排污的罚款如何协调? 10. 省级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标准之外,加重税率,或者扩大征税范围,依据税收法定主义,应该报国务院备案还是报全国人大备案?备案意味着合法性审查,违反法律的行为,国务院可以审查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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