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身”约定与法相悖 公司解约要给补偿
说法:“虽然赵女士和单位有约在先,还是以合同的方式,但因为合同内容和法律相悖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法律人士认为,首先来说,本案中的“单身约定”违法。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中所说的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结婚或离婚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强制或干涉。本案中,公司以赵女士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作为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并将赵女士违反“单身约定”作为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明显是对其婚姻自主权的侵犯、干涉。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指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单身约定”从一开始时起便对赵女士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她完全有权拒绝履行该约定。 英济律师事务所整理编辑(中国普法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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