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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遇反悔 押金定金大不同

2015-9-24 10:06| 发布者: scyjlaw | 原作者: 周宵鹏樊利军 | 来自: 法制日报

摘要: 2015年3月,在中间人的介绍下,清某、云某两人口头商定清某以8.2万元购买云某的房屋一套。随后,清某交付云某3000元,云某给清某出具收条一张,该收条载明“今收到清某买房压金钱叁仟元整”。   随后,云某反悔拒 ...

  
    2015年3月,在中间人的介绍下,清某、云某两人口头商定清某以8.2万元购买云某的房屋一套。随后,清某交付云某3000元,云某给清某出具收条一张,该收条载明“今收到清某买房压金钱叁仟元整”。
  随后,云某反悔拒绝以8.2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并通知清某拿回3000元。而清某则认为,双方已经形成房屋买卖的合意,云某反悔应该承担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于是将云某起诉至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未在收条中明确说明该笔款项为定金,亦未约定符合定金性质的相关条款,且收据中写明“压金3000元”,故不能认定该3000元为定金,应为押金。据此,法院驳回了清某的相关诉求。
  法官庭后解释称,定金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罚则体现的是定金的惩罚,包括两层含义:交付方违约的,定金丧失;收受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法律规定,定金合同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压)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为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在本案中,原告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考虑“定金”和“压(押)金”一字之差在法律适用上的不同,发生纠纷后只能追悔莫及。

英济律师事务所整理编辑(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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