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首例拒执罪自诉案宣判
“可自诉”,一度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的“最大亮点”。9 月21日上午,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拒执罪自诉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此为江西省首例拒执自诉案 件。 王某早年借给朋友张某26万元,两人后来闹僵。宜春市袁州区法院在2013年8月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处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某借款本金26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张某迟迟未还款项。法院受理王某的执行申请后,张某共执行了本金114120元。余款仍然难收,此时的王某认为,张某涉嫌犯罪。 2015年5月25日,王某通过法院向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提出控告,要求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7月9日,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经初查后认为证据不足,未予立案。 7月22日,《解释》正式施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可以立案审理。 “对于拒不执行判决结果的被执行人,按照之前的法律法规,若公安机关不立案,检察院不提起公诉,法院无法直接追究其刑事责任。”江西省高院副院长郭兵表示。 也就是说,一些“老赖”的行为可能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认为还构不成犯罪,但导致了一些个人的损失,如家中有病人,因为不还款导致病情恶化;再如工厂生产,因不还款导致厂房倒闭,都可以由一方当事人自诉到法院,请求赔偿。 7月22日,王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到法院,以“自诉人”身份,向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追究张某拒不执行判决的刑事责任。他也成为江西首位“拒执罪自诉人”。 袁州区法院随后依法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与自诉人王某自愿和解,达成还款协议,被告人张某已偿还自诉人王某借款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自诉人王某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罪名成立,其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张某刑事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 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内容来源:新法制报(刘万春 首席记者程爱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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