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相关法律研究汇编【一】
目 录【第二章 侵权篇】试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侵权责任(文/刘明森) 【第三章 保险理赔】新冠病毒感染疫情有关的保险理赔法律问题浅探(文/谢国成) 【第四章 劳动用工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劳动权益保护法律研究(文/谢国成) 【第五章 诉讼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诉讼权利保护(文/谢国成) 【第六章 刑法篇】新冠肺炎疫情涉及的刑法罪名简析(文/杨嘉陵) 一、故意隐瞒个人相关信息,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继而引发新冠病毒的传播,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编造、传播不实信息或恐怖信息的,也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刑法》而构成违法或犯罪。 35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为防治突发性传染病疫情工作的,涉嫌“妨害公务罪”。 五、生产、销售不符合人体健康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的,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38 六、不积极配合和服从为预防、控制传染病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调查、检验、采样、隔离、观察、治疗及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等,也可能构成违法或犯罪。 【第七章 行政法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行政法律简述(文/戴腾锐) 一、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行政机关采取的应急措施中哪些涉及具体行政行为? 【第八章 涉医行为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涉医行为法律研究(文/谢国成) 【第九章 国际贸易篇】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国际贸易的法律应对策略(文/谢国成) 一、国际贸易合同适用的法律——新冠肺炎疫情是否为国际贸易合同免责事由的认定依据 58
【第一章 合同篇】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近期,我国爆发新冠肺炎疫情,该疫情对我国的经济及社会生活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同时该疫情也导致大量合同出现履行不能或者迟延履行等情况。因此,下面笔者将对本次疫情对合同履行情况以及相关法律后果作一些简要分析。 一、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我国《民法总则》及《合同法》对不可抗力有明确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谓不可抗力,通俗来讲就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力量,它通常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等)和某些社会现象以及某些政府行为。由于它独立于人类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因此各国法律都把它作为一项法定的免责事由。 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不仅超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预见可能性,而且专业的医疗人员也难以预见,且至今尚未有直接有效的诊疗方法,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不可抗力。 二、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本次疫情可认定为不可抗力,按照《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但是并非疫情期间出现的所有合同未履行或者履行迟延等问题都可以以不可抗力进行抗辩,应该针对疫情持续的期间、地域、对所涉及行业影响的不同程度等因素,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易言之,并不是任何主体都能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要视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实际履行的影响而定。事实上,疫情并不是对所有合同的履行都有影响,在不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新冠肺炎疫情就不能被视为不可抗力,只有当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到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才可被视为不可抗力。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118条等法律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即在疫情爆发前就已经明显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在疫情发生后,受到疫情影响而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以便让对方及时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损失,否则该当事人应承担扩大损失部分的责任;同时应向对方发出通知就减轻或免除己方责任等事项与对方协商,主动寻求解决方法。 另,政府发文延期复工开业通知等文件均可作为不可抗力的法律依据,延期复工的单位均负有举证责任,该过程中收集证据十分重要,可以作为今后免责的重要法律依据。
参考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二章 侵权篇】试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侵权责任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 刘明森 摘要:截止2020年2月11日16时,新冠肺炎全国确诊病例达到42721例,疑似病例为21675例。在疫情防治期间,部分人员及单位持侥幸心理,违反国家及地区关于疫情期间的强制性规定,给他人造成了民事权益的损害。基于此,本文主要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侵权责任问题进行探析,以期为被侵权人的权利救济提供法律参考。 关键词:新冠肺炎;民事责任;侵权责任 一、新冠肺炎的传染病类别及侵权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1]规定,我国将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及丙类。其中2013年给我国带来巨大经济损失以及社会影响的SARS,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被列为乙类传染病。新冠肺炎疫情产生后,通过对其传染性、社会影响程度、预防控制级别等多方面的考量,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出台公告(2020第1号),确定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自此,新冠肺炎正式被确定为乙类传染性疾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2]、第七十七条[3]规定,新冠肺炎的侵权主体包括个人及单位,其中个人主要为新冠肺炎传染疾病的感染者(包括确诊病例人员、疑是病例人员等)以及故意隐瞒其行踪或病情并违反隔离或出行限制规定的重点疫情地区的旅居人员。而侵权主体中的单位主要包括对新冠肺炎疫情负有直接主体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基层组织。 除此之外,因新冠肺炎为传染性疾病,其主要的传播途径为飞沫传播及接触传播。因此在疫情期间,国家及各个地区相关部门均出台了疫情防控规定,要求个人之间不得私下聚集、聚会。而宾馆、餐饮机构、商场等公共场所的负责人同样负有疫情防控的义务,倘若以上单位或组织违反疫情报告制度,未认真履行防控主体责任,导致他人被隔离或感染,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权、生命权或财产权,同样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二、新冠肺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即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一定的责任构成要件是对侵权责任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高度概括 ,也是对归责原则的系统阐述 ,对于认定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具有重要作用[4]。就新冠肺炎传播者侵权责任的构成而言,除本文前述的主体要件外,还包括加害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
、因果关系等要件。 (一)存在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作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例如健康权、生命权、财产权等)的行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无论是疫情传播者、聚会组织者、聚会场所管理者还是疫情防控直接责任主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各级政府作出的疫情防控规定,均具有特定的疫情报告、执行隔离或出行限制措施的义务。若上述责任主体不报告疫情情况、不执行隔离措施、不认真履行防控责任,隐瞒自己或他人的行程或病情,组织、参加聚会或出入公共场所进而导致他人被隔离或被感染的行为,势必将会严重损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以此将会构成加害行为。 (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及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基于此,倘若上述行为人明知自己系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仍故意瞒报、谎报病情参加聚会引致他人感染的,应属于故意;如行为人系重点疫情地区的旅居者或接触者,仍隐瞒自己的行程、抱着侥幸心理参与聚会导致他人感染的,一般属于应当预见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情形。 (三)损害后果损害结果依其性质和内容,可分为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三种。行为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导致他人被强制隔离或感染的行为,直接损害了他人的健康权甚至生命权,构成人身伤害,同时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 (四)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判定 ,在侵权责任的构成中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决定着责任是否成立 ,还是认定责任范围的主要依据。因此,倘若行为人存在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参加聚会的行为,但是聚会参与者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感染的,则行为人不构成民事侵权。即感染者应证明其感染系行为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参加聚会而直接导致的,方构成侵权行为。 三、被侵权人的权利救济途径(一)侵权责任方式《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针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致他人损害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如下侵权赔偿责任: 第一,可以要求赔偿财产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虽然国家出台了疫情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即承诺因疫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全部或部分由国家补助。但是对于非国家补助的其他费用,如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权利人仍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因此,如果侵权行为造成疫情感染者严重精神损失,或疫情感染者死亡导致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行为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过失相抵原则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基于此,倘若感染者在明知政府已经作出禁止参加聚集性活动规定的情形下仍参加聚会,并被违反疫情报告制度的行为人感染的,可推定感染者在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损失赔偿责任。 (三)侵权责任的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条款可知,即使行为人可能面临治安拘留的行政责任或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也不影响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且其财产应优先适用于民事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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