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济律师事务所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英济风采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相关法律研究汇编【三】

2020-3-9 17:40| 发布者: scyjlaw

摘要: 【第五章 诉讼篇】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诉讼权利保护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 谢国成 2019年12月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迅速蔓延,尽管国务院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但因假期结束,疫情却未减,影响了司 ...

 

 

第五章 诉讼篇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诉讼权利保护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  谢国成

201912月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迅速蔓延,尽管国务院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2日,但因假期结束,疫情却未减,影响了司法审判领域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常行使。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克服性,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民法总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该疫情当属不可抗力事件。2020210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官方宣布,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针对新冠肺炎疫情的不可抗力特点和严峻形势,全国各司法审判机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陆续出台了司法审判中疫情防控措施或指导意见。细研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面对疫情防控,均给予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力保障。本文通过梳理诉讼法律规定的有关条款,具体阐述公众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如何保护其民事诉讼权利、行政诉讼权利,诚望对广大诉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一、因新冠肺炎疫情耽误起诉的诉讼权利保护

(一)因疫情耽误民事诉讼时效的,适用时效中止的规定

1、民事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

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至191条、《民法通则》第136条之规定,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特殊时效期间为1[5],最长时效期间为20[6]

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2、因疫情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个月,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待中止时效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再继续计算的制度。《民法总则》第194条第1款:“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第2款:“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应当注意的是,在疫情消除后应及时提出诉讼,避免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因疫情耽误行政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1、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1)行政诉讼的一般起诉期限为6个月。《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法解释》)第64条第1款:“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第65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2)经复议的行政案件一般起诉期限为15日。《行政诉讼法》第45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的行政起诉期限一般为2个月。《行政诉讼法》第4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法律保护的行政诉讼最长起诉期限:

①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的最长起诉期限为20年;其他案件最长起诉期限为5年。《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2款:“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诉法解释》第65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②未告知起诉期限案件的最长起诉期限为1年。《行诉法解释》第64条第1款:“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2款:“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2、因疫情耽误行政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应予扣除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一个不变期间,只能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从起诉期限中扣除因疫情耽误的时间。《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二、因新冠肺炎疫情耽误期限的诉讼权利保护

这里的“期限”是指为审判机关、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而规定的时间期限,即诉讼期间。

(一)民事诉讼期间及其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款:“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法定期间如立案的期间为7日,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日,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间为10日等。指定期间如法院指定的补正起诉状的期间、指定的举证期间、在判决书中指定的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间等。

关于诉讼期间的计算。《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4款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二)诉讼期限被疫情耽误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顺延

《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据此,因疫情耽误诉讼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疫情消除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顺延期限的申请,并提供因疫情耽误期限的有关证明材料。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有关期间的计算及行政诉讼期限因疫情被耽误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当事人亦可申请顺延行政诉讼期限。

(三)公示催告程序中因疫情耽误权利申报的诉权特别保护

因疫情耽误诉讼期限,法律除了赋予当事人有权申请顺延期限的一般规定外,民事诉讼法还对公示催告程序中票据利害关系人的申报权利给予了特别保护,即票据的利害关系人若因疫情未能在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前向法院申报权利,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3[7]的规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以具有“正当理由”为由,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针对该法第223条中的“正当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460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一)因发生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致使利害关系人无法知道公告事实的;(二)利害关系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知道公告事实,或者虽然知道公告事实,但无法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申报权利的;……(五)其他导致利害关系人在判决作出前未能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客观事由。”

三、因新冠肺炎疫情耽误举证的诉讼权利保护

(一)民事诉讼中因疫情耽误证人出庭的诉讼权利保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3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6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2017年修订的现行民诉法第73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证人确因疫情感染或防控不能到庭作证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准许采取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二)民事诉讼中因疫情耽误鉴定人出庭的诉讼权利保护

在民事诉讼中,若有鉴定意见作为证据需要向法庭举示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但是如果鉴定人因新冠肺炎疫情确实不能出庭的,鉴定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之规定,申请法院准许以书面答复方式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三)行政诉讼中因疫情耽误被告提交证据的诉讼权利保护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应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被告若因疫情耽误了举证期限,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6条“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之规定,申请法院准许延期举证。

四、当事人确因疫情不能参加诉讼的诉讼权利保护

在民事诉讼中,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当事人可能在法定期间或法院指定期间不能正常参加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所谓“中止诉讼”,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中止诉讼的原因,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因而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据此,若当事人确因疫情不能参加诉讼,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当然,不能正常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应当说明不能参加的理由,并提供疫情影响的证明材料,可以书面申请的方式提出。在疫情消除后,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2款“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之规定,继续进行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法中也有关于中止诉讼的规定,《行诉法解释》第87条第1款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第2款规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据此,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确因疫情不能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在疫情消除后,恢复诉讼。

五、生效法律文书因疫情耽误申请执行的诉讼权利保护

(一)因疫情耽误生效民事裁判文书申请执行的,适用时效中止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第1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如前述,根据《民法总则》第194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若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确因疫情不能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时效中止,但自疫情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届满,6个月期间届满后则不能再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因疫情耽误生效行政诉讼裁判文书申请执行的,亦适用时效中止的规定

《行诉法解释》第153条第1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规定。”第2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第3款规定:“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该法关于行政案件执行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以上规定,若行政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确因疫情不能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时效中止,但自疫情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届满。逾期申请的法律后果是法院不予受理。

(三)因疫情耽误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法院应予受理

《行诉法解释》第156条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若确因疫情耽误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期限,疫情可作为耽误申请的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相关阅读

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
百扬大厦16层1608室
Email:
admin@scyjlaw.com
电话:
028-86253278(座机)
13880797926 (手机)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