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杰、潘玮柏被举报吸毒事件 8月2日凌晨,一叫“谢明皓工作室”的账号,在社交平台上发文,实名举报林俊杰、潘玮柏吸毒。对此,林俊杰、潘玮柏方面双双发表律师声明,其中林俊杰更是连续两次发律师声明,表示:就网络用户恶意虚构事实,并散布涉嫌侵害林俊杰名誉权的侮辱诽谤性言论,即刻提起诉讼! 事件经过 7月31日,在吴亦凡因涉嫌强奸罪,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后,网上出现了许多谣言,潘玮柏和林俊杰也牵涉其中。 8月1日,林俊杰方委托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发表律师声明,对谣言进行澄清。 但谣言引起的网络风波并没有因此而停歇,反而在8月2日,谢明皓工作室发布实名举报文章后愈演愈烈。 8月2日,谢明皓工作室在社交平台发布文章,声称林俊杰、潘玮柏有跟吴亦凡一起吸毒、强奸幼女等犯罪行为,请求警方对二人进行吸毒检测。对于这次实名举报,谢明皓方表示愿负法律责任。 随后,林俊杰、潘玮柏工作室发表律师声明,表示将用法律进行维权,起诉造谣者。 不过谢明皓方并未因此退缩,反而继续在社交平台上多次喊话,甚至发布了一封写给中国媒体同仁的“敢言信”,呼吁大家向劣迹艺人说“不”。 目前谢明皓工作室已经被禁言。林俊杰和潘玮柏方都派出了律师发表声明,否认举报的内容,同时以名誉权被侵害要求其删除所有不实言论,并准备提起诉讼。
对此,封面新闻采访了我所专职律师胡音。
胡音律师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从业经验 8年 专业领域 建筑,金融,涉外,经济犯罪 联系电话 18628211016 邮箱 58604869@qq.com
律师说法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胡音律师表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很大程度要看举报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具有侮辱性质。如果是虚构的信息,同时在社会上给被举报人造成严重负面评价,也涉及到侵权。但如果是真实的客观事实,且不具有侮辱性质,则不一定构成侵犯名誉权,很大程度要看具体细节才能评价。 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根据《民法典》第110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在侵害行为上,是指“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所谓侮辱,是指采用暴力或言语等方式欺辱特定人或特定人群,足以贬损该特定人或特定人群人格或尊严的民事侵权行为。 这里面有另外一个核心问题,即所实施的行为是否被法律所禁止。如果陈述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真实的,也是有可能会认为对名誉权的侵害。要看该内容是否有侮辱性质,如果认定有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可以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 (以上图文转自封面新闻——林俊杰潘玮柏被网络实名举报 连线举报人:握有证据 当事律师声明:恶意散布不实言论涉嫌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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