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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济党建|宪法宣传周 —— 宪法视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1-12-3 14:43| 发布者: scyjlaw

摘要: 宪法宣传周|宪法视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英济党支部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 ...

 

宪法宣传周 | 宪法视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英济党支部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

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下发的《关于印发<2021年全国“宪法宣传周”工作方案>的通知》,确定今年“宪法宣传周”的主题为“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8月20日出台,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既立足当前,为破解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又着眼长远,进一步完善我国在数据领域的立法体系,促进信息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侵犯个人信息案例

某时尚服装店办理客户积分卡,却要让客户提供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家庭情况?

NO,收集处理个人信息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办理积分卡并不需要身份证号婚姻状况等个人信息,它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

小明在某平台上打车,因平时工作需要经常都叫的比较贵的专车,现发现列表显示竟没平价车的选型?

NO,个人信息保护法禁止大数据杀熟,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分析、评估个人的行为习惯、兴趣爱好或者经济、健康、信用状况等,并进行决策的活动),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该平台可以根据小明的订单状况进行评估决策,但不能对其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今天,手机上又收到了好几条广告推销的垃圾短信,我为什么老是收到这类垃圾短信呢?

因为,有关机构在未经法律授权或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所掌握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比如,银行、保险公司、航空公司等机构之间未经客户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共享客户信息。更有甚者,一些不良商家或机构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社会上出现了大量兜售房主信息、股民信息、商务人士信息、车主信息、电信用户信息、患者信息的现象,并形成了一个新兴的产业。比如,个人在办理购房、购车、住院等手续之后,相关信息被有关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卖给房屋中介、保险公司、母婴用品企业、广告公司等。

生活中常发生的,不止以上这些情形,各种各样的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擅自披露个人信息、擅自提供个人信息、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等,都严重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

 

 

 

哪些信息属于个人信息

按照党中央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决议的要求,18年来,宪法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比较广泛的普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普遍提高。

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哪些属于个人信息:我们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电子邮箱、家庭住址等都属于个人信息,另外,还有敏感的个人信息,包括:宗教信仰、生物识别、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特定身份、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核心原则及三最五不得

核心原则:告知-同意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不得误导、欺诈、胁迫等;不得以个人不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三最:

应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

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应当以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

五不得:

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

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视野下,我们享有什么样的权利

(一)知情权和决定权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二)查阅和复制权

个人有权向个人信息处理者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个人请求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提供。

但在存在保密情形或不需要告知情形以及告知将妨碍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下不具有查阅权和复制权。

(三)要求解释权

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

(四)信息代决定权

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五)更正补充权

个人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有权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更正、补充。个人请求更正、补充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予以核实,并及时更正、补充。

(六)请求删除权

在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时;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保存期限已届满时;个人撤回同意时;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时,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

 

 

 

宪法体系下全面的法律制度保护

我们的个人信息受到泄露、侵犯时,我们可以向公安部门、互联网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消协、行业管理部门等相关机构进行投诉、举报。另外,国家网信办所属的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将专职接受和处置社会公众对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举报。

当我们的个人信息权益遭到损害时,可通过法律手段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此次《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及损失计算的规则,还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更进一步的保障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另外,除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外,侵犯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侵犯个人信息案例”中部分回答内容参考于新华社“新华视点”微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核心原则及三最五不得”文字转自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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