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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济·快讯|我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陈逢逢律师受红星新闻采访分析成都业主封阳台被物 ...

2022-3-3 13:41| 发布者: scyjlaw

摘要: 业主封阳台被物业起诉,一审判拆除近日,成都绿城 · 诚园一期小区物业发出的一纸告示,在网络引发热议。告示称,物业在针对小区一封阳台业主的诉讼中获胜,当事业主(高某)被法院判决限期拆除。事件经过绿城 · 诚 ...


业主封阳台被物业起诉,一审判拆除

近日,成都绿城 · 诚园一期小区物业发出的一纸告示,在网络引发热议。告示称,物业在针对小区一封阳台业主的诉讼中获胜,当事业主(高某)被法院判决限期拆除。

事件经过

绿城 · 诚园一期小区位于成都市双流区怡心湖板块,定位为改善型住宅,面积为 110 平方米以上的大户型,房价在 2 万元 / 米 以上,于 2020 年年底陆续交付。

此前,高某以 200 余万元购买了一套 110 余平方米的套三住宅,位于 28 层,靠近马路。

但在装修工程中,高某将6.5米宽的阳台封上,随后被物业告知不可封。

2021 年 11 月,在协商无果后,该物业将高某告上法庭,要求高先生立即拆除已封闭的阳台并恢复原状。

近日,该案一审结果为: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支持物业的诉讼请求,认为高先生的行为妨碍了物业的服务和管理,有违《规约》,并作出判决,高先生须在判决生效起 15 日之内,拆除违规封闭的阳台并恢复原貌。




对此,被告高先生表示不服,他认为,阳台并不是公摊区域,是自己的专属区域," 是自己的事,不需要让他人来决定能不能封。" 目前,他已提起上诉。

(以上图文均来自红星新闻)


对此,红星新闻采访了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陈逢逢律师。



律师说法


Q:本案中,业主签订的《规约》是否有效?

陈逢逢律师表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七、十一条相关规定中提到: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主要是小区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方面的事务,而不是业主在专有面积内的事项,因此业主在购房时签订的《临时管理规约》中,如有侵害或限制买受人或所有权人对不动产享有合法权益的条款,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同时《规约》是购房时的格式条款,因此《规约》中侵害或限制所有权人不动产合法权益的条款为无效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对抗所有权人即业主对自己不动产专有面积的使用处置权。


Q:房屋专有部分,业主是否有权处置?

陈逢逢律师表示:《民法典》中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而该案中,业主的房屋专有面积正是《民法典》所保护的对象,任何人不得侵犯。

“这里的侵犯包括不得限制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他提到,《物业管理条例》中虽然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但也规定“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阳台作为房屋专有面积,是否封闭没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但关系到业主及家人的生命安全,理应由业主自身决定,任何人不得以影响小区外立面美观等为由来侵犯、干涉或限制。同时任何人在生命安全方面的考量,他人应给予理解和尊重,这也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除非业主封闭阳台的具体行为侵害了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或者侵害他人的人身生命安全,则是其他法律关系。”


(以上采访来自红星新闻——业主封阳台被物业起诉,一审判拆除 禁止封阳台是否侵犯了业主“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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