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济·研究|新形式的合同:电子合同,到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新形式的合同:电子合同,到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作者|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 刘智伟 前言: 随着时代的进步,互联网愈加与人类生活密不可分,人类生活中随处可见互联网的踪迹。互联网+已成为时代的大趋势。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现代签合同的方式也随之互联网化,网上签合同已然成为了主流的签约方式之一。然而电子合同的出现有利有弊,一系列电子合同所带来的问题也层出不穷,电子合同的效力也成为大家最关心的问题。 电子合同是什么? 百度词条中对电子合同说明如下: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电子合同可以界定为: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电子合同效力,即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们生活中为避免线下签订合同复杂麻烦的流程,节省签约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经常使用的网上签约合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采用水印、可视化图章或者是PS的电子签名直接签署合同; 2.纸质合同由一方盖章后扫描到电脑上,通过QQ、微信、邮件等方式发送给对方,对方打印出来盖章后再通过同样的方式传回; 3.由网站平台生成电子协议,用户只需点击“确认”即可; 4.通过可靠的第三方电子签约平台签署电子合同。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商务部《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规定:合法有效的电子合同是指缔约各方在互联网上通过第三方电子签约平台、采用可靠电子签名技术形成的数据电文。而满足锁定签约主体真实身份、有效防止文件篡改、精确记录签约时间三个条件的电子签名才能称得上是可靠的电子签名。 由此可见,上述方式中的前3种签约方式并不完全满足法律法规中可靠电子签名这一规定。一旦缔约双方产生合同纠纷,这类电子形式的合同很难作为证据使用,不利于保障缔约双方的合法权利。只有通过可靠的第三方电子签约平台签署的电子合同才能够满足法律规定中可靠电子签名的要求,同时具备身份可靠、过程有效、结果公正和保障便捷四原则,由此签订的电子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提示: 一、谨慎选择可靠的第三方电子签约平台签署的电子合同 如何选择可靠的第三方电子签约平台,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第三方电子签约平台必须具备采用人脸生物科技识别、银行卡三(四)要素等多重高质量技术手段进行实名认证,确保颁发的电子签名为专人所有,不被他人冒用; 2.第三方电子签约平台必须具备采用加密登录,平台预留手机号的随机动态密码两项手段确保签署行为只受签署人自己自主控制; 3.第三方电子签约平台必须具备采用国家权威机构颁发的CA证书,同时确保证书指纹的唯一性,使篡改无效并可识别签名真实有效性。 4.第三方电子签约平台必须具备可以实现文档转换为防篡改的PDF,同时加盖国家授权为的中心时间戳,最终由权威司法鉴定中心、放心签双方实现联合存证,确保文档真实性可校验,对其任何改动都能被发现。 二、签署电子合同必须具备可靠的电子签名 1.明确合同缔约人主体真实身份 用户在首次使用由依法设立的电子合同订立系统时应按系统要求填写自己真实的身份信息,在身份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合同缔约人是企业时,应填写企业名称、主要办公地或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和企业工商登记等信息。合同缔约人是其他组织时,应填写完整名称、主要办公地或住所、负责人或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机构登记等信息。合同缔约人是个人时,应填写本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住所或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2.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合同缔约人身份验证 电子签名需要由依法设立的第三方电子签约平台认证。电子合同订立系统设立人应当采用技术手段对合同缔约人的真实身份进行验证或核实。电子合同订立系统设立人对于合同缔约人身份信息无法验证或未核实的,应以醒目方式提示或告知合同对方。 三、法律规定不适用于电子合同的情形 在选择以电子合同形式签订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在可靠的第三方电子签约平台签署的电子合同的所有合同都具备法律效力。以下情形签订的电子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 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2.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结语: 目前互联网的发展,逐步使得电子合同慢慢普及。同时电子合同直接在线上签署,不需要过多复杂的步骤,只需线上简单的操作,在短短几分钟内即可完成一份合法有效的电子合同签署,大大提高了签约效率,节省了签约成本。 但是电子合同为合同缔约人带来便捷性、高效性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存在诸多风险。所以,为了保证电子合同具备法律效力,大家在签署电子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谨慎选择依法成立、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电子签约平台,从而形成可靠的电子签名,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切不可为一时便利而产生诸多潜在的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第十六条——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第二十条——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收到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查验,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无误,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名称; (二)证书持有人名称; (三)证书序列号; (四)证书有效期; (五)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 (六)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电子签名; (七)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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