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济·文化|廖哥说·并非闲话 第七期——夫妻共有产权不等于对半拥有
据光明网报道,去年杭州西湖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其中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案,颠覆了许多人的认知,包括我自己这个经常参与,代理离婚诉讼的法律从业人员。 案情不复杂,大概是这样的,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前甲男即独自购买了三套商住房,其中一套自住,两套出租。结婚后,为了表示诚意,男方根据女方的要求,把三套房子的产权都增加了女方的名字,这样,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女方就是成了三套房子的共有人。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共有人如果没有明确写出份额,那就是一人一半吧。 一般情况下法院也都是这样判决的。偏偏西湖法院这回的判决出乎意料。甲乙双方婚后七八年后,双方感情不和女方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分割三套房子百分之六十的份额。 理由是房屋共有就是一人一半,再按照民法典关于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做倾向性判决。男方则表示房屋来源于自己婚前购买,加名是因为某种政策原因,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坚持认为是个人婚前财产。 最后,法院判决认为,既然房产证上是两个人,就是共有。 但是(此处划重点),共有并不等于对半共有,还要结合财产的来源,双方贡献的大小,确定产权的时间等综合考虑,考虑的结果就是,酌情认定女方持有百分之二十产权,以此为标准来分割共有房产。 判决后女方不服,上诉到杭州中级法院,结果被中级法院判决维持原判。这个判决真的有点违背三观,让原来理直气壮的认知完全变了样,这会使许多千方百计增加了名字的人感到失望和不确定。这个判决肯定会对今后的家庭婚姻产生影响。 然而,近日我在网上看到了另一个中级法院的判决,与西湖法院判决完全不同,这个判决就是现在法院最正宗、最循规蹈矩的判决,那就是只要登记为共有产权,就是双方对半拥有。 这则新闻中,男方表示,他与女方结婚的时候,他个人已经拥有过千万的资产。而女方只是他下面一个经营部的营业员,根本没有任何资产。他们婚后增加的过亿资产,都来自于他婚前个人财产的经营增值和他的精心管理,女方没有任何贡献。所以在离婚诉讼时,法院不应该判决现有资产各自对半。 这个判决,与西湖法院的判决书形成鲜明对比,反差极大。类似的争端,不同的法院“这差距咋怎么大呢!”。 在我看来,文中后面的法院的判决最正规,但不一定合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西湖法院的判决可以说是与时俱进,反应了老百姓的公平期望。对此,大家怎么看呢? 声明 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观点和立场,亦不等同于我所正式出具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未经本所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以上文章中的任何内容(含图片、影像等视听资料)。 如需转载或引用,请联系我所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注明来源于公众号“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及以上文章作者姓名。 |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
百扬大厦16层1608室
Email:
admin@scyjlaw.com
电话:
028-86253278(座机)
13880797926 (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