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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范】法律流程:投资P2P平台跑路后该如何维权?

2015-4-10 13:54| 发布者: 英济律师事务所

摘要: 目前,各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进行交易撮合时,主要是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缴费记录、熟人评价等信息评价借款人的信用。一方面,此种证明信息极易造假,给信用评价提供错误依据;另一方面,纵然是真实的 ...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所涉及到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借款人个人信用风险较大

  目前,各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进行交易撮合时,主要是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缴费记录、熟人评价等信息评价借款人的信用。一方面,此种证明信息极易造假,给信用评价提供错误依据;另一方面,纵然是真实的证明材料,也存在片面性,无法全面了解借款人的信息、做出正确的、客观的信用评价。

  (二)借P2P网络借贷平台之名,做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资金之实

  有些平台,从表面上看是在做P2P网络借贷平台,而实际是为了达到自己吸收资金或运用资金的目的,运用各种虚假资料,或者幕后控制几个平台,以借新还旧,不断吸收资金,当资金吸收到一定程度的时候,非法之目的已经达到,早就人去楼空。

  (三)贷后资金用途难以监管

  资金贷出后,如何保障借款人按照承诺的用途使用资金,而不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贷后资金追踪问题也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当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时,网站仅仅充当的是追款者的角色,且若单笔小额贷款数额小,追款成本也难以弥补。

  (四)贷款人或投资人无法进行线上或线下的尽职调查

  P2P借贷网站为借贷双方提供了发布借贷信息的平台。一般网站都要求借款人提供个人身份、财产信息,一方面为贷款人提供选择借款人的凭据,另一方面也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若网站的保密技术被破解,借款人提供给网站的个人身份、财产信息等,但是对这些信息的真实性是无法做到法律意义上的尽职调查,这也是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的根源所在,信息不对称,信息真假无法查清,无法从法律上保护投资人的利益或借款人的利益,风险自然而然是要出现的。

  (五)、网贷“打新者”击鼓传花,不可取

  2011年开始有专业的网贷投资人从事打新,也就是利用新平台高息揽客的宣传进行快进快出,但是现在的不良平台有的就是针对打新者,跑的更快。事实上,P2P虚假平台有一定共性,即利率高、承诺保本、平台担保等。通过我们扥处理的案件分析,网贷平台的收益率最好不要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太高的话不排除是过度营销与包装,风险很大。

  二、防范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的建议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民间资本大量积累与边缘信贷缺口不断加大之间的矛盾,提高了对边缘信贷市场的配置效率。良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具有极大的市场环境,但是为了防范不良平台的欺诈,中小投资人还是要谨慎行之,做好防范,在此,以我们律师的视角提出几点建议,供大家商榷: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防范的基本原则是:事前防范为主,事后追究为辅

  作为中小投资人务必谨记,首先要分析、调查这个平台的优良性,平台的实际控制人是谁?资金的使用人是谁?是否有可靠地担保,是否有虚假的资料或宣传?

  (二)高利率、自融、做资金池、自我担保的平台要避而远之

  实上,央行在去年年底已经界定了三类P2P涉嫌非法集资,其一为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即P2P平台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使投资人的资金进入平台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其二为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P2P平台未尽到对借款人身份的真实性核查义务,甚至发布虚假借款标的;其三则是典型的庞氏骗局,即P2P平台发布虚假借款标,并采取借新还旧的旁氏骗局模式,进行资金诈骗的。自融、资金池等涉嫌非法集资从而导致非常容易发生卷款逃走事件,也就是老板跑路的事件。

  (三)谨慎防范平台的担保及第三方的担保

  不少P2P网贷平台在其网站上公开宣称,保本保息、100%安全、0风险等等。在担保上,有些平台又引入了正规的担保公司,并公开宣称绝对保证安全。平台的担保责任,看起来,让投资人的借款变的“安全”起来,消除了投资人的担忧顾虑。但是,这种平台自身的担保是否能够起到法律意义上的担保能力,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长期上,平台因承担了过重的责任,倒闭、破产将不可避免,使投资者的损失无从追回,又硬伤到了平台的生存发展。担保不是简单的一个承诺,其履行还有赖于平台的责任能力,有赖于其财产状况。现在不少网贷平台,根本就没有责任能力,自有资金非常有限,如何承担几百万、几千万的担保责任。没有财产,没有责任能力的担保只是口号而已,不具有实质意义。

  至于第三方担保仍然存在这这样的问题,我们还是要考察第三方担保公司的能力,如果是一般性的担保公司,其担保能力是要具体考察的,除非是金融性担保或银行担保或金融担保公司的担保,具有银行的合作或背景的担保公司。

  (四)平台自投资

  对中小贷款人或投资人或出借人,一定要分析清楚,资金借给了谁在使用,使用在什么项目上,然后才是分析盈利的可能性,或盈利的大小,如果这个项目本身的盈利很小,而又做出高息的借款,这就势必存在极大风险,网贷平台的发展迎合了市场的需求,平台的注册资金越来越大。刚开始,市场上网贷平台的注册金也就100万左右,500万以上的算多了,发展到现在千万级别注册资金的网站成了主流,亿元级别的网贷都非常多了。这么大的注册资金,这些资金怎么用?能不能自投资?可以自投多少比例的资金?投资的范围有什么限制?这些都没有明确的限制,所以平台自投资,应当对平台投资的项目的可行性,盈利性,范围,数量上进行限制,否则也是容易出现问题。

  (五)平台自融资

  网贷平台自己发标融资,这个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数额大的将触犯刑事法律,要追究刑事责任。《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最高检、公安部对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明确了五种情形的立案追诉标准: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重视网贷合同和抵押合同

  网贷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登记、授权事项管理普遍不规范。这些不规范是网贷还处于初级阶段,尚不成熟的体现。借款合同主要涉及投资人(出借人)和借款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的合同当事人是出借人和借款人。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以及保证合同是主借贷合同的从合同,其订立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履行,主要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是抵押人、质押人、保证人,另外一方是出借人(投资人)。抵押登记是抵押人持抵押物的权利凭证到有关的登记机关登记,明确抵押物担保债务履行的情况。抵押权人是其债权享有抵押物担保履行的投资人。授权事项管理是对民事合同订立过程中,法定当然的有权签字人将签字承诺的权利授权给他人行使活动的管理。

  抵押合同,是对主借贷合同担保履行的从合同。一般情况下,抵押合同和主借贷合同有对应关系。目前网贷的抵押合同,主要由抵押物所有权人和网站之间签订。抵押人将抵押物抵押给网站,起着担保借款人行为的作用。当出现借款人违约时,网站按照约定实现抵押权。这种抵押虽和投资者债权的保护没有直接对应,但保护了网站财产的安全实际上也保护了投资者资金的安全。

  三、违约,非跑路纠纷的处理建议(民事维权)

  首先我们要认识到从法律的角度维权,包括:民事维权、行政维权、刑事维权等,对P2P网贷平台的维权主要涉及到民事维权和刑事维权。

  现在网贷的纠纷主要有三类,

  第一类是借款人违约,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本金及利息;

  第二类是提现不能或不及时,网站资金不足不能给投资者提现或不能及时提现;

  第三类是他人盗用账号假冒提现后损失承担的争议。

  第一、二类纠纷,责任承担比较清晰,争议比较少,关键点是有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问题。

  我个人建议,一旦发生网贷平台民事违约的情形,作为投资人或借款人应当采取如下法律维权:

  1、分析网贷合同或抵押合同,以借款人和抵押人为核心目标,采取诉前保全,对财产进行保全,以避免投资损失的扩大;

  2、一旦发现借款人经营状况不善,或出现经营困难,或者发现实际控制人有异常作为投资人应当立即联合起来,查清资金的去向或经营情况,然后对该资金或资产实行诉前保全措施。

  3、如果借款人或平台没有彻底垮掉,幕后实际老板没有跑路,那么在投资人发现一些倪端或发现有异常情况时,根据办案的实际经验,投资人首先要做的事情是:

  3.1立即掌握平台老板及主要成员的财产情况,含房产、车辆、账户、债权和其他实体;

  3.2立即掌握当时担保合同或抵押合同相关抵押物或质押物或质押权的现状;

  3.3搜集违约的证据,立即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保全查封实际控制人或借款人的账户、财产。

  四、平台跑路或平台实际控制人失踪或联系不上的刑事案件维权

  此类情况涉及到的刑事罪名为:

  (一)非法经营罪

  (二)集资诈骗罪

  (三)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通过刑事手段维权从办案的角度来讲,又可以分为:有希望追回损失的刑事案件、没有希望或希望比较小的刑事案件,具体分为:

  1、第一类是有希望追回损失的案件:如果跑路平台的资产及时被投资人进行了诉前保全的查封或冻结,那么,这类案件就是有希望追回损失的刑事案件,能否在案件进入刑事程序之前进行对借款人或平台幕后老板的资产进行彻底摸底彻底保全是关键。

  2、第二类是追回损失不大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平台老板虽然已经触犯刑法,面临的是刑事责任的追究,但是其名下的资产或资金被消耗殆尽,或做了转移,这种情况,就会出现投资人或公安机关均没有对刑事案件嫌疑人资产的查封;

  3、第三类是,事前预谋的犯罪活动,比如国临创投和中贷信创,中欧温顿的幕后老板,基本上属于将相关资产进行了转移,然后跑了。

  4、从目前网贷平台倒闭的几个案件中,有的投资人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及时查封了平台老板的资产,像这种案件,投资人或借款人应当立即寻找律师,跟踪整个案件刑事程序及民事赔偿程序,这类案件的民事赔偿或资产的追回是非常复杂的,虽然对财产进行了查封,但是最后法院还是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处理被查封的资产情况,这就需要专业的律师来跟踪和处理案件。

  结束语:

  从多年实际办案经验和民间借贷的案子中,我个人得出的简单结论是:如果投资人或借款人在投资或借款之前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担保,就为后来的损失带来了极大的风险,近年来的网贷平台,更足以说明,一个优质、良好的、真实可靠、禁得起调查的平台和担保才是可以考虑进行借款或投资的平台。从目前发生的跑路案件而言,大多数平台实际控制人名下的资产不足以偿还投资人的本金,有的甚至在跑路消失之前已经完全将资产进行了转移或者因为经营不良,资产、资金所剩无几。

  事前防范为主,事后救济为辅,建议引入专业团队,共同防范

  平台考察级投资项目考察,从法律角度上讲:尽职调查

  作为投资人或贷款人,极为重要的事前防范的措施就是:做好平台的考察及借款人的考察以及借款人所使用项目的考察等等,具体来讲:

  1、要用专业的律师对平台的真实性、平台公开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做法律的调查分析;

  2、要有专业的法律或财务人员对平台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分析,就如杭州国临创投、深圳中贷信创、上海锋逸信投,三家平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郑旭东,而三个平台的法人确实他的司机,这中平台从一开始就在为跑路做准备;

  3、要对借款人所借资金的使用方向、使用项目以及资金流向做专业的法律分析及财务分析;

  4、对于每笔借款或每个标,用有专业的律师或专业的团队对担保进行分析,以调查真实性、可靠性、以及担保能力。很多投资人说,投资人众多,而资产或抵押的东西只有一个,怎么办,怎么保证担保偿还,而担保物又不能分割,其实,这些都不是难题,都是flavor可以解决的,可以从法律上就行约束,以确保投资人的投资偿还。

  从律师的角度而言,如果真正的能保护投资人的利益,防范风险,净化P2P网贷平台,一个有效的方式就是:有专业律师或专业会计师一起,做尽职调查,设计担保的模式,担保环节,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与网贷第三方监督平台一起,做好前期的尽职调查分析,防范风险,确保投资本金和利益回收,是一个可以尝试的防范,目前,我们处理的单个大额借款合同,都是采用的这种模式,这种模式让投资人放心投资,让借款人、资金使用人有压力,既满足了资金方的资金需求,有活跃的民间资金的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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