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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

2016-1-4 10:20| 发布者: scyjlaw | 来自: 讼衡律师事务所

摘要: 一、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明诉宁波久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殷祥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侵权纠纷案/(2014)甬东民初字第1351号
      【案件来源】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1、宁波久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是否需要赔偿2、被告宁波久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在本案中追加袁加根为被告
      【裁判要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也可要求宁波久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赔偿。侵权第三人和作为雇主的被告殷祥云向原告所负的债务内容是完全相同的,只要其中一人向原告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就不得再行向另一人求偿,故被告宁波久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要求在案中追加袁加根为被告,缺乏相应法律依据。
 
二、在被告拒绝提供被控侵权软件的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时,则可考虑原告的客观举证难度,可以判定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2007)苏民三终字第0018号
      【案件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是否构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裁判要旨】在被告拒绝提供被控侵权软件的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且由于技术上的限制,无法从被控侵权产品中直接读出目标程序的情形下,如果原、被告软件在设计缺陷方面基本相同,而被告又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其软件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以供直接比对,则考虑到原告的客观举证难度,可以判定原、被告计算机软件构成实质性相同,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三、确认是否侵犯名誉权应当综合认定
        袁安与袁洲名誉权纠纷案/(2015)潘民一初字第01368号
      【案件来源】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袁洲有无实施侵害袁安名誉权的行为,如何侵犯的;如果侵害事实存在,袁洲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袁安请求袁洲赔偿5万元损失及精神抚慰金2万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袁安与袁洲之间因家庭矛盾产生纠纷,在纠纷过程中,袁洲言语虽有不当之处,但袁安并未举证证明袁洲的言语对自己的名誉造成了何种影响,故袁安认为袁洲侵害其名誉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四、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德惠市菜园子镇要民食品百货商店与梁晓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长民二终字第1073号
      【案件来源】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是否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裁判要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专业法学训练使谨自重,而理想主义和人文情怀让我们永不言败。

英济律师事务所整理编辑 来源:讼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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