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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必备:全国法院新案号编制规则

2016-1-7 10:01| 发布者: scyjlaw | 来自: 最高人民法院

摘要: 各业务庭: 根据最高法院的统一安排,2016年1月1日起启用全国法院新案件案号编制规则。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新案号规则体系与原有案号规则体系有以下区别:

关于使用全国法院新案号编制规则
编立案号的说明

各业务庭:

根据最高法院的统一安排,2016年1月1日起启用全国法院新案件案号编制规则。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新案号规则体系与原有案号规则体系有以下区别:

(一)法院简称代码化。原有案号编制规则中,每个法院有专门的汉字简称,现除最高法院、各高院的简称用中文汉字表示外,中级、基层法院均用高院代字+数字代码组合来表示。

(二)编制规则不同。原有案号编制规则为:立案年度+办理法院+办理部门+办理程序的代字+案件顺序号。例如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年受理的第1件一审民事案件表述为“(2016)穗云法行初字第1号”。新案号编制规则为:

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

按新的编制规则,上述案件的案号则表述为:“(2016)粤0111民初1号。

(三)各审判部门不再有专属的案号。原有案号编制规则中,审判部门与案号具有对应关系,即在案号中均有相应部门的代字,本部门原则上不使用其他部门的案号。新案号编制规则中,各审判部门不再有专属案号。

2016年1月1日起,全市法院立案庭使用新案号编制规则编立案号。

特此说明。

市中院立案一庭

2016年1月5日

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

英济律师事务所整理编辑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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