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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仲裁案件的方法和技巧

2016-1-21 14:24| 发布者: scyjlaw | 原作者: 李永生 | 来自: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

摘要: 通过参加“首届仲裁与律师论坛”交流和学习仲裁规则,对仲裁的定位有了初步认识,仲裁员在法律和经济方面的专业性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尤其是“一裁终局”的高效性,在法院受理案件大幅度增长与法官员额制矛盾的背景 ...
                           
笔者曾于2012年12月参加了“首届仲裁与律师论坛”,很凑巧,后来给一个单位拟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即约定争议解决办法由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发生纠纷,通过仲裁并顺利强制执行,保障了当事人权利。笔者就这个案子谈谈律师处理仲裁案件的一些粗浅认识。
一、律师应了解仲裁的定位和优势,熟悉仲裁规则。
通过参加“首届仲裁与律师论坛”交流和学习仲裁规则,对仲裁的定位有了初步认识,仲裁员在法律和经济方面的专业性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尤其是“一裁终局”的高效性,在法院受理案件大幅度增长与法官员额制矛盾的背景下,显得尤为突出。当然,还有对于律师来讲很有吸引力的就是和仲裁秘书沟通很顺畅,能够及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对当事人也是一个很好的印象。
二、起草仲裁条款
1、律师在合同拟订时,要根据当事人双方实际情况综合权衡。合理有效的选择仲裁机构,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仲裁法》第一条即开宗明义的指出仲裁案件受理范围,“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诸如资本市场纠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货物买卖合同纠纷都适用于仲裁裁决。涉及专属管辖限制或行政机关处理案件,或者关联合同之间存在不同纠纷解决方式的约定,以及可能存在第三人的案件,应避免选择仲裁。否则,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可能出现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的风险,这也是贯穿整个仲裁过程,律师应该注意和避免的问题,以免功亏一篑。其次,考虑到我国司法裁判存在地域差别或地域保护的风险,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可以有效减少非法律因素对当事人不利的影响。
笔者前述股权转让合同的拟订,在合同争议机构选择时,即考虑到合同履行地和合同相对方处于四川偏远民族地区,若约定人民法院管辖,除了诉讼过程中对方可能利用诉讼规则合理拖延时间以外,更存在地域保护风险。因此,谈判时笔者特别对当事人强调,其他方面可以适当让步,但是争议解决必须约定由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对方最终接受这一约定。后来的事实证明,这一约定,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合同拟订时,应避免导致仲裁机构约定不明或易产生争议的约定。
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约定有明确要求,即: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有仲裁事项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在约定仲裁时,不应存在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如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的;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等。律师最重要的作用之一就在于风险防控,准确有效的约定仲裁协议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第一步,因此,一定要熟悉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避免约定不明或出现争议,同时,也要防止对于仲裁条款约定过细导致不利后果。一旦这样的情形,当事人就会质疑律师的执业水平,从而影响以后的执业声誉。律师在约定仲裁条款时,可以参照仲裁委员会网站的示范约定,如“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这样的条款看似简单,但是在实务中却是高效和实用的。
三、仲裁的准备及审理
1、仲裁员的选择
笔者前述案件因双方争议过大,最终提起仲裁,首先面临的是仲裁员的选择。这方面,仲裁体现了与司法机关的不同特点。仲裁机构,立案阶段可以邮寄资料,如果约定了书面审理,双方当事人甚至可以不出庭,这就大大方便了外地的当事人。和司法机关相比,当事人和律师是不能选择法官的,而仲裁程序则不同,当事人和律师可以根据争议案件的性质,选择专业水平高,公正正派的仲裁员。而且,当事人和律师可以了解到所选择仲裁员的知识背景,以往裁判方式和尺度,如律师费的支持比例、建筑工程挂靠关系的认定等,从而判断是否确定选择该名仲裁员。
2、仲裁前准备
仲裁同人民法院一样,同样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甚至可以在保全成功后再送达对方当事人,这样就可以最大化的保证裁决书的有效执行。
仲裁案件一般有三名仲裁员,与司法机关不同,律师准备的案件资料应当装订成册,至少应当保证每位仲裁员人手一份,以方便审理。其实在人民法院的审案过程中,笔者认为也应当提交与审判人员同等数量的证据材料,若只提交一份,审判长以外的其他审判员并不方便查阅卷宗,这可能会影响其他审判员审理及对案件的判断。
其次,由于律师的思维惯性,“诉讼代理人”、“诉讼请求”等诉讼语言可能出现在仲裁文书中,这是应当避免的错误。
仲裁庭对案件证据的要求与人民法院类似,证据清单一般要求注明:序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目的、是否原件、页数等。对于证据的提交时间和认定方式更为灵活,一般会在仲裁开庭后确定证据关门时间,这样做可以便于当事人更充分地就仲裁庭关心的法律问题、法律事实进行举证和说明,便于仲裁庭查明案件事实。
3、开庭审理
仲裁开庭审理环境宽松,没有司法机关的威严,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对当事人的代理人数没有限制,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安排代理人。仲裁的优势还在于送达的灵活方便,只要是发往对方当事人法定注册地址的信函,就可以视为有效送达。仲裁秘书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授权书上注明直接送达给代理律师,以减少送达环节。
仲裁庭一般配备有现代化的视听设备,笔者了解到,沿海或者涉外的律师以当庭向仲裁庭以PPT讲解的形式,进行事实陈述和说理。这样做可以提高仲裁员理解案情的效率,丰富庭审说理的手段,加深仲裁员对律师所代理的当事人的诉求以及事实和理由。笔者认为这也是一种很好的值得借鉴的经验。
四、仲裁的执行
仲裁法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是也有例外情形,《仲裁法》第五章规定了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了不予执行仲裁书的情形。其中,《仲裁法》规定了中止执行情形,即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这一条规定,体现了法律效率与公平的妥协。一方面,被申请人可以利用该程序延缓或阻止仲裁裁决的执行,另一方面,也可以对权利确实受到侵害的被申请人予以救济。这一点与《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的精神相吻合,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在笔者代理的前述案件中,对方当事人并未申请撤销仲裁或不予执行,尽管笔者有这样的担心。
当然,仲裁裁决的执行,还要多与执行法官沟通,利用执行法官的经验和主动性,创造性的为案件执行提供解决思路,以利于当事人利益的最终实现。
五、结语
通过这一案件,笔者对仲裁的作用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从合同草拟时洞见可能发生的纠纷,到合同条款中作出风险防范的设计安排,从仲裁裁决的胜诉到当事人权利的实现,既有执业律师的成就感,也有对仲裁特点和优势的深切体会。仲裁委员会这样的纠纷解决平台,在有利于律师更高效便捷的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方面,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李永生: 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2009年3月加入英济律师事务所。2001年至2009年间在上市公司从事企业运营管理工作。加入英济以来主要从事公司兼并收购、金融法律服务、房地产开发运营及公司综合业务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其曾代表省内著名公司、投资基金等为其投资、并购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为该等项目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包括项目设计、尽职调查、合同起草谈判、出具法律意见等。在诉讼业务方面积累多年经验,以其精湛、专业的法律功底以及务实、高效的解决方案赢得了委托人的广泛赞誉。在不同商业领域如银行、能源、矿业、零售业、基础设施、房地产及其他传统制造业等具有丰富经验。
  2009年取得中国律师执照。现为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成都市律师协会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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